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系巴东县**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委托原巴东县**公司**张某某(以死亡)帮忙办理国有集体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刘某某明知办理手续中自己的年龄由1968年**月**日改为1951年6月10日,仍以篡改后的虚假身份信息参保并办理退休,骗取国家养老金6953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到案经过、刘某某2011年至2017年领取养老金明细、现金缴款单、户籍信息、参保户籍信息、参保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认定表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虚假身份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税明星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巴东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340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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