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001969********,汉族,湖北黄梅县人,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街道办事处**路**小区**栋**单元**号,现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小区**单元**室。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释放,2019年12月3日经郧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2日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何某某、郑某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一案在郧阳区法院审理。何某某的妻子柯某某通过徐某某介绍认识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自称认识法院领导可以帮忙。开庭后,柯某某把刘某某介绍给郑某某的女儿某某某认识,后刘某某让柯某某、某某某两人拿钱为其亲属跑关系找人轻判,在骗取了柯某某5万元、某某某4万元后,刘某某将钱用于了个人消费,并没有找人帮忙,何某某和郑某某二人并没有得到轻判。案发后,刘某某陆续退还了所骗取的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018年11月,吴某某通过中间人程某某认识刘某某,刘某某称能帮其丈夫何某乙涉嫌强奸罪一案办理不批捕事宜,刘某某骗取了吴某某8000元现金后,将钱用于个人消费,并没有找人帮忙,何某乙也依法被批捕。案发后,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扣押刘某某8000元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柯某某、某某某、吴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敬昌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郧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附卷内)。
4.换押证一式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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