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7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楼**村**房**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被害人覃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刘某某求购可非(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和新泰洛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刘某某谎称自己有货,让覃某不要发敏感字眼,以“青花瓷”替代可非,单价人民币180元,以“和天下”替代新泰洛其,单价人民币160元。覃某要求各购买10瓶,于2020年5月27日、5月28日通过微信先后向刘某某转账人民币1700元、300元、1000元、400元。刘某某根本无货,从药店购买了1瓶联邦克立停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溶液邮寄给覃某,并将快递单号发给覃某。
2020年5月29日,刘某某通过微信告知覃某需清仓处理“和天下”(新泰洛其),出价人民币1万元一箱,覃某便通过微信先后向刘某某转账人民币2000元、600元、100元作为先期货款,双方约定货到后再补齐人民币7000元。2020年5月30日,覃某收到刘某某寄出的快递包裹,发现里面仅有1瓶联邦克立停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溶液(未检出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2020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抓获归案,刘某某已将诈骗所得人民币6100元退还覃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涉案手机等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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