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8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3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现住山东省**市**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08月29日因本案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梁某某,后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隐瞒其已婚事实,并与梁某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后虚构公司周转需要及购买房子等事实骗取梁某某人民币86250元,期间主动归还被害人人民币10520元,实际骗得被害人梁某某的人民币75730元,后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支付租车费用等个人消费。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经营的危化品公司因疫情导致运营困难,向被害人梁某某提出需要周转资金,后被害人梁某某通过网上贷款等方式筹得资金,分两次转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56500元,被告人收到款项后将钱用于归还租车费用和自己的贷款。
2、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欲购买法院拍卖房尚缺资金,被害人梁某某通过透支信用卡等方式筹得资金后,分次共转给被告人刘某某24750元,被告人刘某某收到钱后,将钱用于归还其租车费用、个人贷款及其他消费。
3、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手机丢失需重新购买,遂向被害人借钱,被害人分两次转账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刘某某收到钱后购买朋友的苹果手机,后于6月10日又将该手机出售,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前,被告人刘某某已主动归还被害人人民币1052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还赃款及支付利息损失共计8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结婚证,电子回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刘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方式:139********;
2.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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