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现住址长葛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8日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被害人惠某某信任后,骗取惠小涛车险费用1265.55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2、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被害人徐某信任后,骗取徐闯车险费用1457.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3、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被害人张某1信任后,骗取张亚男车险费用1218.17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4、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信任后,骗取董万里车险费用975.45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5、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被害人马某1信任后,骗取马俊超车险费用1266.1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6、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被害人王某1信任后,骗取王子豪车险费用805.9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7、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被害人李某1信任后,骗取李会锋车险费用1175.55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8、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被害人赵某1信任后,骗取赵小超车险费用1152.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9、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被害人王某2信任后,骗取王建义车险费用897.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10、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信任后,骗取郭保书车险费用1762.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11、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被害人黄某1信任后,骗取黄帅杰车险费用1265.55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12、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被害人黄某2信任后,骗取黄书杰车险费用1840.55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13、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被害人高某信任后,骗取高帅车险费用1017.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14、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被害人李某2信任后,骗取李航车险费用19158.49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15、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被害人翟某某信任后,骗取翟法雨车险费用485.9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16、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信任后,骗取程银祥车险费用822.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17、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被害人张某2信任后,骗取张伟超车险费用905.55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18、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被害人李某3信任后,骗取李福领车险费用1275.55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19、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王某3信任后,骗取王铁军车险费用632.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20、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万某某信任后,骗取万昱博车险费用676.83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21、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张某3信任后,骗取张腾龙车险费用885.9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22、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张某4信任后,骗取张明明车险费用305.8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23、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周某某信任后,骗取周东明车险费用2138.29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24、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赵某1信任后,骗取赵奎梁车险费用1375.55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25、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张某5信任后,骗取张文超车险费用1135.55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26、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罗某1信任后,骗取罗坤远车险费用155.72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27、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赵某2信任后,骗取赵学宇车险费用930.9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28、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赵某3信任后,骗取赵志田车险费用775.55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29、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谷某某信任后,骗取谷志豪车险费用1687.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30、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胡某某信任后,骗取胡晓红车险费用2600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31、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陈某1信任后,骗取陈俊岭车险费用835.9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32、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马某2信任后,骗取马明杰车险费用900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33、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李某4信任后,骗取李岩车险费用1565.9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34、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孔某某信任后,骗取孔俊杰车险费用1120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35、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高某1刚信任后,骗取高磊刚车险费用1508.29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36、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刘某甲信任后,骗取刘闯车险费用1365.9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37、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杨某某信任后,骗取杨长有车险费用965.9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38、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罗某2信任后,骗取罗亚斌车险费用1793.86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39、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李某5信任后,骗取李豪车险费用2598.29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40、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王某4信任后,骗取王志高车险费用535.55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41、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路某某信任后,骗取路超杰车险费用1042.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42、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桑某某信任后,骗取桑志娟车险费用1757.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43、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陈某2信任后,骗取陈中玉车险费用3424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44、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梁某某信任后,骗取梁佳贺车险费用685.98元,现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45、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黄某3信任后,骗取黄玉东车险费用1430元。
46、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长葛市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伪造车辆保险保单,骗取闫某某信任后,骗取闫栓琴车险费用1283.29元。
被告人刘某某共诈骗46人,诈骗车险费用总金额74864.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惠某某、徐某、赵某1等人陈述;
3、证人刘宏伟证言;
4、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二0二0年六月九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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