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5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定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以能办银行贷款、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邢某某、马某某等人共计21000元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邢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正定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