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7月16日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河北省定兴县定兴镇一街村河北省定兴县**镇**街村,现住该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被害人王某甲、刘某乙夫妇委托其购买商品房之机,带领王某甲、刘某乙夫妇前往定兴县北京**小区,谎称该小区内在建的两栋商品房住宅楼有王某甲、刘某乙夫妇一套商品房,并让王某甲、刘某乙夫妇交纳20000元定金。2月14日,在刘某某的女婿秦某某家中王某甲、刘晓艳刘某乙夫妇将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元交给刘某某。后刘某某便找到定兴县**镇**村党支部副书记张某甲,让其帮忙寻找预售商品房。在张某甲明确告知刘某某已经找到预售商品房的情况下,刘某某以房价太贵为由予以拒绝,也未向王某甲夫妇告知该情况,反而在2019年4月16日以开发商要分房为由,继续向王某甲夫妇索要商品房预付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将上述购房款12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最终王某甲、刘某乙夫妇未能购买到商品房。后刘某某编造虚假理由,搪塞王某甲夫妇,拒不返还120000元购房款。
2、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被害人何某某购买商品房现房的机会,谎称其能够帮助何某某购买到商品房现房,向何某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何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20000元好处费转给刘某某的女婿秦某某。同日秦某某又将该款以微信转账形式转给刘某某。2019年6月9日,刘某某假借能够帮助何某某以优惠价格购买到商品房现房且不绑定车位的名义,向何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0元,2019年6月27日,何某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将50000元转入刘某某62284812692********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账户上。2019年8、9月份的一天,刘某某找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许某某,让其在购房价格上便宜一些,许某某答应可以优惠1%,刘某某未作任何表示后离开,未再联系许某某,也未向何某某告知该情况,并谎称已将50000元交给开发商,搪塞何某某。因刘某某在优惠价格购房不绑定车位上未提供实质性帮助,最终何某某通过正常渠道以正常价格购买了预售商品房和车位。刘某某将上述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生活花费。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被定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破案经过,被害人何某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详情,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收条、中国农业银行卡明细清单及其提供给被害人王某甲夫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及收款收据,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
2、电子数据:被害人何某某与秦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0元微信转账截图,被害人何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乙、张某乙微信转账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许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刘某乙、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能够帮助购买到商品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刘某乙夫妇人民币120000元;假借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现房且不绑定车位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70000元,共计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9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腾飞
检察官助理:牛心悦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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