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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19〕35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单元**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单元**室。2007年7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至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彭某某调动工作为由,先后三次向被害人谢某某骗取人民币共计55000元,后返还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刘某某亲属代为向彭某某、谢某某予以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赖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检察官助理:龙靓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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