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元旦期间,被害人吴某某在广东梅州务工时认识了被告人刘某某。不久,刘某某相约来到湖南吴某某老家找到吴某某,并在酒店内发生性关系后与其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随后,两人一同前往广东汕头,期间刘某某发现吴某某人品不好、经常酗酒乱骂人,觉得不合适于是在2019年农历3月独自离开广东来到会昌县**镇。2019年5月,刘某某提出分手,吴某某不同意,但刘某某心里已经决定了分手,随后与会昌县**镇男子曾某某同居。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考虑到家里经济负担重,老公有病且要抚养5个小孩,便多次虚构事实,以开店、进货、看病为由,隐瞒与他人同居的事情,利用感情得到吴某某的信任,多次骗取吴某某钱款供家人生活。2019年11月,刘某某断绝与吴某某联系。2020年1月,吴某某联系不上刘某某后来到会昌县**镇,发现被骗后报警。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经统计,被告人刘某某自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10月8日,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463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友生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物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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