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97号
被告人刘*兵,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68********,汉族,初中文化,大×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释放并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03月期间,被告人刘*兵驾驶号牌桂******车辆,在昆明市西山区**村收费站、昆明市呈贡区**营收费站,以假冒“绿通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经鉴定,被告人刘*兵偷逃过路费5次,应缴未缴过路费共计人民币8874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兵自动投案,并上交赃款人民币8874元,由侦查机关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书证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以假冒“绿通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兵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经交回未缴纳的过路费;本案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姗姗
检察官助理:张燕琳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78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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