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横州**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0日由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以租车名义从“田某某吉顺出租车行”租得桂A****1白色雷克萨斯ES200轿车,后于次日用该车作为抵押,以伪造的“黄某甲”身份证骗得“押坊”抵押店店主某某甲人民币柒万元正(¥70000元)。案发后,该抵押轿车已退还车主黄某甲。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正(¥2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洁梅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