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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公刑诉〔2020〕Z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街道**社**栋**房)。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0日,因患有重大疾病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的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妻子赵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粤AB2****黑色日产轿车或其他汽车在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多地以推销玩具的形式,冒充厂家直销,采用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以及向被害人提供虚假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实施的诈骗行为共计13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336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5日,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丽某苑小区骗得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3200元。

2、2017年6月13日,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塘**队**号骗得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3300元。

3、2017年9月6日,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东村**街**号骗得被害人王远远人民币2100元。

4、2017年12月3日,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桥底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350元。

5、2017年12月15日,在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南路**号骗得被害人华某甲人民币2000元。

6、2017年12月23日,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中新横**巷**档附近骗得被害人阳某某人民币2200元。

7、2018年1月11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大围沙塘工业区**座首层某厂骗得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2500元。  

8、2018年2月2日,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某百货商店门口骗得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2800元。

9、2018年6月23日,在广州市白云区**村下巷**号门口附近骗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2900元。

10、2018年9月11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石**路自编**号骗得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2700元。

11、2018年9月29日,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直街**档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500元。

12、2019年5月16日,在广州市南沙区圣淘沙小区骗得被害人萧某某人民币2600元。

13、2019年6月19日,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十九涌饭店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500元。

2019年8月22日21,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荔湾区东大街**号**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收款微信二维码、支付宝账户签认、物品清单签认、涉案车辆照片签认、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记录、收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罗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萧某某、杨某某、黄某甲、王某某、潘某某、谭某某、韩某某、华某甲、王某某、黎某某、冯某某、阳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赵某某及辩解;

5、被告人刘某某和辩解;

6、痕迹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君

检察官助理:吴美玉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13203273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本案扣押作案手机一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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