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2********,汉族,大学文化,现住:成都市郫县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在家待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群聊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得知张某某想套取现金使用,便谎称可以帮其办理蚂蚁花呗套现金,就将自己注册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通过微信发给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通过扫付款码的方式通过微信将5000元钱转给刘某某,刘某某收到钱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所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破案后刘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接收证据材料;4.刘某某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工具,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退赔全部损失,具有自首、退赔全部损失,以及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旭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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