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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驻唱歌手,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一致,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号**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8日被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偿还债务,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贩卖口罩方式诈骗他人财物,通过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在收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不发货实施诈骗,共诈骗金额581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受害人宋某某得知后便与刘某某在微信上交谈购买口罩事宜。刘某某骗取宋某某信任后,以3.5元的单价向宋某某售卖100个口罩并通过微信收取货款共计350元,随后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发货,在宋某某多次要求其退款后,刘某某在2020年3月4日通过微信将350元退还宋某某。

2、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受害人周某某得知后便与刘某某在微信上交谈购买口罩事宜。刘某某骗取周某某信任后,在2020年2月10日期间谈好以3.2元至3.5元的单价向周某某售卖1240个口罩并通过微信收取货款共计3780元,随后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发货,在周某某多次要求其退款后,刘某某在2020年2月21日通过微信将3780元退还周某某。

3、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受害人何某某得知后便与刘某某在微信上交谈购买口罩事宜。刘某某骗取何某某信任后,以3.3元的单价何某某售卖200个口罩并另外收取10元邮费,用微信收取货款共计670元,随后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发货,在何某某多次要求其退款后,刘某某在2020年4月2日通过微信将670元退还何某某。

4、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受害人黄某甲得知后便与刘某某在微信上交谈购买口罩事宜。刘某某骗取黄某甲信任后,以3.3元的单价向黄某甲售卖100个口罩,并通过微信收取货款共计330元,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给黄某甲发口罩,诈骗所得已被刘某某挥霍。

5、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受害人黄某乙得知后便与刘某某在微信上交谈购买口罩事宜。刘某某骗取黄某乙信任后,以4元的单价向黄某乙售卖1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并通过微信收取货款共计400元,随后又谎称拥有N95口罩,次日又以28元的单价向黄某乙售卖10个N95口罩并用微信收取货款280元,刘某某共计收取黄某乙货款680元,之后又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发货。在受害人黄某乙多次要求其退款的情况下,刘某某在2020年3月16日通过微信退还给黄某乙180元,剩下500元被刘某某挥霍,无力退回。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分别向五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5810元,事后退还4980元,剩余830元无力退还。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刘某某持有的手机及现金等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宋某某、周某某、何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对多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58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受害人部份经济损失,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戈

检察官助理:吴展图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案件材料卷宗共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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