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镇**村**庄。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在百姓网上发布虚假征婚信息,结识了居住于常州市武某某的被害人钟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又编造其曾是南京市社保局处长,因遭妻子情人举报留党察看,将来会任职区长,家中亲属均为公务员、教师等职业,其在南京、上海均有房产,可以与被害人结婚,可以把房产过户给被害人女儿等谎言,并制作了假的房产证和户口簿照片发给被害人,冒充自己姐姐与被害人聊天,从而骗得了被害人钟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刘某甲以南京的房子装修缺钱、房子过户给被害人女儿需过户费、其与二姐吵架要还二姐的钱等借口,多次向被害人钟某某要钱,合计骗得人民币77340.74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家属已退出赃款及赔偿款人民币78638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在百姓网上发布虚假征婚信息,结识了被害人高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又编造其曾是南京市社保局处长,被留党察看,家中亲属均为公务员、学校校长等职业,其在南京有两处房产,可以与被害人结婚,可以把房产过户给被害人等谎言,并制作了假的房产证照片发给被害人,让钟某某冒充自己姐姐与被害人高某某见面,从而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刘某甲以下属判刑需送钱、急需还钱给朋友等借口,多次向被害人高某某要钱,合计骗得人民币2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手机数据恢复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栎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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