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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太原市迎泽区**路**巷**号**号楼**单元**号,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宿舍**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月19日被释放,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居住于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宿舍**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底,被告人刘某某发现同一单元内一层住户张某某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遂张贴出租广告出租该房屋,后于2019年6月1日,冒充房屋所有人在私自更换房屋门锁进行简单装修后,将房屋出租给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等四名学生,骗取四名被害人七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10850元(以下币种同)。被害人租住期间,2019年7月7日房屋所有人张某某回到该房屋,发现被他人出租,遂报警。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等四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1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四人的询问笔录和报案材料;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利霞

检察官助理  张  楠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太原市迎泽区东岗路西二巷75号4 号楼1单元2号,联系方式:1590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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