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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80********,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村**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9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临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隐瞒已被哈尔滨市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解聘的事实,于2020年4月25日以该公司销售人员的身份,通过微信与临清市**街道办事处**村青年孙某某聊天销售福特牌发电机2台,并以每台优惠285元的价格,诱使孙某某于次日通过微信给其转账8190元。被告人刘某某收款后,转账到其银行账户用于赌博,后中断与孙某某的联系。经上网追逃,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3日在其所居住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辉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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