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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至10月,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自己中奖的彩票被损坏的事实,分别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邢某某5200元、1100元、14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77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超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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