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4〕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4********,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现住周某某**镇**街**号,于2014年5月9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进行了讯问,听取了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6月至2010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给朱某某、张强在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公司安排工作为由,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人事批复文件、朱某某的个人简历等,骗取朱某某现金36000余元,骗取张强现金18000余元,共计54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向朱某某退还38000元,向张强退还200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二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某某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晓楠
2014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