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57********,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镇**村**屯**号,现无固定住所,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5年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辽源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在取保期间逃跑。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4日7时许,在辽源市龙山区**街**小区,被告人刘某某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以帮助给被害人丁某某介绍辽源市财政局门卫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1655元人民币。
2015年6月6日13时许,在辽源市**街**广场**酒店**侧胡同内,被告人刘某某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以帮助给被害人李某某介绍辽源市财政局门卫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450元人民币。
2015年6月12日9时许,在梅河口市**街**附近,被告人刘某某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以帮助给被害人王某某介绍 梅河口市财政局门卫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750元人民币。
2015年7月9日11时许,在长春市**城**小区,被告人刘某某冒充财政厅工作人员,以帮助给被害人李某某介绍财政厅保安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700元人民币,及诺基亚手机一部。
2020年8月6日7时许,在四平市铁西区**派出所附近,被告人刘某某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以帮助给被害人裴某某介绍四平市财政局门卫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裴某某860元人民币。
2020年8月8日8时许,在四平市铁西区**街派出所附近,被告人刘某某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以帮助给被害人周某某的丈夫刘某甲介绍四平市财政局门卫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4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刘某某共计诈骗金额为1141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害人丁某某、裴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被害人陈诉;
3.证人刘某甲、周某甲、姜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取保候审决定书、指认笔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为财政局领导,以帮助他人办理工作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臣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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