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5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栋**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赵某某(男,42岁)的岳父岳母办理进京落户为由,在本市海淀区等地骗取被害人人民币85000元。现涉案钱款已退赔。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明细等;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轶
代理检察员:薛 松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辩护人李云飞,联系电话:134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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