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4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87********,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园**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4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附近等地,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信息系统中签,以收取定金及好处费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牟某某(男,36岁,辽宁省人)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曹某某(男,41岁,广东省人)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后被抓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明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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