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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2********,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街**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办理百年人寿保险续保业务为由,向王某某骗取续保费用。王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及9日,在本市丰台区**村**座**房间,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两次向刘某某转账人民币共计46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人身保险合同、身份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孙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忆南

检察官助理程晓溪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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