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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8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刘某某用杨某某朋友头像昵称为“**”微信号,让杨某某将刘某某微信号“wowo******”昵称为“**”加为好友,后更换头像,将昵称改为**,以付货款、还信用卡、家中有急事为由,两天内骗取被害人杨某某5380元,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家属。

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卖花,以卖花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季某某100元,后季某某报警,通过多次更换微信联系到刘某某,告知刘某某已报警,刘某某将100元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 被害人杨某某提供与被告人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2) 被害人季某某提供与被告人刘某某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3) 被害人杨某某银行账户明细流水;

(4) 被害人杨某某丈夫齐某某出具的刘某某退款的收条和谅解书;

(5) 从腾讯公司调取的刘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

(6) 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

2、被害人杨某某、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磊

检察官助理:张晓凯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小区,联系方式15149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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