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州*甲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楚茹,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广州*甲有限公司(下简称*甲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者。2017年,广州*乙有限公司(下简称*乙公司)员工联系刘某某称可以为*甲公司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项目。*乙公司提出可以为*甲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如果项目申报不成功*甲公司不需要支付费用,如果申报成功,*甲公司需要向*乙公司支付每个项目对应的政府奖励额度的50%。被告人刘某某同意与*乙公司合作,双方达成《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甲公司无科研项目,无科技人员,公司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没有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并不符合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但*乙公司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资料为*甲公司购买了6份软件著作权,伪造了*甲公司财务资料、科技人员资料、科研项目资料等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甲公司使用上述虚假资料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评定及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陆续获得财政补助。至刘某某被抓获,共骗取财政补助共70万元。2019年I2月5日,刘某某被民警抓获。破案后刘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款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电子数据:从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调取的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臻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州市南沙区**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809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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