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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与桦南县**镇政府签订了土地轮作协议,后其虚报97.69亩土地轮作面积,骗取国家轮作种植补贴款人民币14,653.5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被收缴。经桦南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现场实地测量核查确认:刘某某2018年按照大豆申报轮作的地块面积为97.69亩,但种植物为玉米,仅种植作物一项就不符合2018年轮作要求。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赵某某、谭某某、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农作物种植补贴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玲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桦南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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