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61********,汉族,山东高密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高密市**村**号,现住高密市**。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从高密市阚家镇赵某某家房子上摔下受伤,其明知此情形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住院时故意隐瞒真实受伤原因,谎称从自家屋顶摔下受伤,骗取医保基金23804.98元。高密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1月29日向刘某某发出违法行为告知书,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同年12月9日刘某某将该款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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