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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公诉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互助县*镇*街*家属院*号楼*单元*楼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年8月20日因犯有盗窃罪被北京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7日因犯有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14日被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本案由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大通县一饭馆内结识了从事打井工程的河北省秦皇岛市居民孙某某,在两人来往过程中刘某某冒充国家军人身份,声称自己认识互助县水利局的干部能够为被害人孙某某在互助县五十镇、西山乡介绍打井工程项目,刘某某取得孙某某信任后,将孙某某骗至互助县,并以介绍工程需要疏通关系、请人吃饭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财物共计21416.66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女友李某甲结识了西宁市湟中县*村村民李某已(李某已系李某甲的弟弟),后刘某某冒充国家军人身份,并声称自己认识西宁市市委领导能够给李某乙调动工作,在骗取被害人李某已、李某甲信任后,刘某某以调动工作需要请人吃饭、送礼为由,骗取李某甲、李某已财物共计2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勘验、搜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军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0916.6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永惠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互助土族自治县看守所。

2.刑事案卷三册、电子光盘二张。

3.涉案物品四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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