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11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2020年6月25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交易废丝交纳押金及后续疏通关系等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购销合同、收款收据、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琚某某、管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 佳
检察官助理:庄月萍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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