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0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重庆市万盛区人,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杨某某(已判决)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成立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8月,陈某某以**公司的名义加盟张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大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成立**公司川渝分公司。陈某某任分公司负责人,杨某某任股东。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公司川渝分公司和合作代理商购买“教师节”、“青岛世园会”等多只邮票后,放到**公司运营的**文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通过庄家(操盘)账户凭借仓位优势和**公司提供交易数据的信息优势操控邮票价格,采取拉升诱导、连续打压的手段赚取客户亏损。**公司系川渝分公司在重庆市发展的会员单位,该公司安排业务员冒充“白富美”通过微信添加陌生人等方式发展客户进入**平台交易,以内幕消息和虚假盈利截图吸引客户入金,反向指导,诱使客户高位接盘,骗取客户亏损。
2017年1月至4月,**公司与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合作,采取前述相同操作模式,发展客户进入湖南**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骗取客户亏损。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12月左右进入**公司任业务员,其伙同销售主管罗某某、龚某某(已判决)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郎某某、冯某某、辜某某、赵某某、郑某某共计人民币349392.25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一宾馆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提成表、客户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龚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虹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刘侠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证据材料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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