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6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南充市**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没有收入来源,想到冒充年轻女性,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刘某某从网上下载年轻女性照片和视频,后利用QQ、微信等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聊天,以交友或发生性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
1.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冒充年轻女性与李某某恋爱交友,后要求李某某将钱交给自己保管。李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刘某某转账。刘某某共计骗得李某某15200余元。
2.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年轻女性,通过QQ联系被害人艾某某,谎称可以与艾某某发生性关系。艾某某信以为真,后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D7商场附近,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刘某某转账3434元。
2020年7月7日,公安机关在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扣押物品清单、照片;
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8600余元,数额特别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 华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小区**栋**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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