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刑诉〔2018〕1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6********,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号,原驻马店市**局工作人员,河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座,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2月10日被遂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9日、2018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能让他人承揽公寓装修工程、能为他人在郑州安排工作、能为他人解决单位劳务纠纷,以及能为他人在郑州市办理廉租房等事实,索取他人钱款共计1536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具体如下:
一、2015年十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可以将郑州大学金河分校的教师公寓的装修工程承包给被害人王某甲,让王某甲向其交纳12000元工程保证金,王某甲将该12000元交给刘某某后,刘某某一直未安排王某甲施工并拒不退款,钱款被其挥霍。经查,刘某某与该工程并无关系。
二、2016年十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得知王某乙受人之托为他人在郑州找工作的情况后,谎称能将被害人杜某某之子安排到河南省科技厅的二级机构上班,通过王某乙先后索取杜某某10万元人民币,钱款被其挥霍。经查,刘某某并未为被害人之子安排工作也无能力为其安排工作。
三、2017年十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得知被害人韩某某与其工作单位有劳务纠纷后,称其在北京认识的有领导,能帮韩某某打官司解决纠纷,其以在郑州请领导吃饭等为名骗取韩某某1600元钱,钱款被其挥霍。经查,刘某某并未为被害人解决劳务纠纷也无能力解决。
四、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可以在郑州市为被害人乔某某办理廉租房,以需要好处费为名骗取乔某某3万元人民币,后又以为乔某某找了一套大点的房子还需要费用为名,又骗取乔某某1万元,钱款被其挥霍。经查,刘某某并未为被害人办理廉租房也无能力办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存款凭条、刘某某、牛某某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微信以及短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费某某、王某乙、牛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韩某某、王某甲、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磊
2018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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