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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87********,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阳市太子河区**村**组**号, 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6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驾驶其白色海马牌轿车在鞍山市、辽阳市内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利用其前方车辆变线或实线并道之机,故意加速与其碰撞制造交通事故16起,先后骗得对方保险理赔金共计147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案件发现经过、户籍证明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调取物证通知书、保险公司理赔的相关资料、收条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邵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等16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钱伟、于军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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