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街**号,现住许昌市东城区**村,无业。于2020年7月11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次日被建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值班律师:张娜,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和屈某某在许昌市东城区**村同居生活的同时,被告人刘某某以和屈某某谈对象结婚为由骗取屈某某信任后,虚构在上海接工程、平顶山开店和去美国打工、在北京隔离等事实,骗取屈某某人民币49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被害人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屈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屈某某人民币49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建清
2020年9月29日
附件: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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