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解放区**路****湾**号楼*单元****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解放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焦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谎称帮助被害人购买保险、帮助******股份有限公司冲保费等名义,伪造******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划账成功单”,骗取王某甲、黄某某等人大量借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网贷。截止案发,共计骗取被害人8786729.65元,现无力偿还。
1、2018年7月6日至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帮助被害人沈某某购买****相关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某50526元。
2、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假借******股份有限公司冲业绩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58500元。
3、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假借帮助被害人赵某某购买****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1908000元。
4、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假借******股份有限公司冲业绩名义,伪造******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划账成功单,骗取被害人童某某90341.65元。
5、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假借******股份有限公司冲业绩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某755000元。
6、2019年8月20日和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假借******股份有限公司冲保费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甲323800元。
7、2019年11月5日、12月13日、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假借******股份有限公司冲保费名义,伪造******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划账成功单,骗取被害人黄某某850000元。
8、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假借帮助被害人丁某某购买****理财产品为由,伪造******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划账成功单,骗取被害人丁某某1145003元。
9、2020年1月1日至1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以帮忙完成******公司冲业绩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867209元。
10、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假借帮助被害人被害人乔某某购买****理财产品为由,伪造******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划账成功单,骗取被害人乔某某100000元。
11、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以帮忙完成******公司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熊某某80000元。
12、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假借******股份有限公司冲保费名义,骗取被害人许某某148000元。
13、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假借帮助被害人张某某购买****理财产品为由,伪造******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划账成功单,骗取被害人张某甲100000元。
14、2020年2月26日、27日、28日、29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假借******股份有限公司冲业绩名义,伪造******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划账成功单,骗取被害人樊某某400000元。
15、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假借******股份有限公司冲业绩名义,伪造******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划账成功单,骗取被害人张某乙300000元。
16、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假借******股份有限公司冲业绩名义,伪造******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划账成功单,骗取被害人惠某某500000元。
17、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假借******股份有限公司冲业绩名义,伪造******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划账成功单,骗取被害人贾某某56000元。
18、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假借帮助被害人孟某某购买****理财产品为由,伪造******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划账成功单,骗取被害人孟某某180000元。
19、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假借******股份有限公司冲保费名义,伪造******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划账成功单,骗取被害人荆某某320000元。
20、2020年3月9日、3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假借******股份有限公司冲保费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丙100000元。
21、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假借******股份有限公司冲业绩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乙200000元。
22、2020年3月12日、13日,被告人刘某某假借******股份有限公司冲业绩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丁80000元。
23、2020年3月13日、3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假借******股份有限公司冲业绩名义,伪造******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划账成功单,骗取被害人王某丙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3.证人王某戊等人的证言;
4.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佳
检察官助理:张鹏飞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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