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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公诉刑诉〔2019〕111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自己为四川省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帮助沈某某跑关系加工龄办理退休社保手续以及将沈某某的社保转至成都市为由,骗取沈某某人民币15700元及白酒两瓶。

2018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自己为四川省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帮黄某某跑关系加工龄办理退休事宜为由,先后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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