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诉刑诉〔2019〕61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唐河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后于同年5月23日、8月5日二次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6月21日、9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先后注册成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公司)、郑州**风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公司)、郑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公司)、郑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信公司)、郑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博公司)、郑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睿公司),并招募金某某、左某甲、王某某、左某乙、贺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甲(均已判刑,下同)等人以开微信公众号商城为名实施网络诈骗。

*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前身依次为*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领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某甲)、**睿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某),2016年11月至案发,由左某甲任经理管理公司团队(最初名为飞跃队),下设六个业务组,其中,贺某某任蟑螂队主管;左某乙任越众队主管,2017年5月前后分立为棒棒棒队和超越队,左某乙负责管理两队,平某某任棒棒棒队主管,张某甲任超越队主管;王某某任冲锋队主管;杨某乙任羊羊羊队主管;杨某甲任牛牛牛队主管。

业务员通过扔微信漂流瓶等方式使用三方QQ号加男性被害人QQ,利用在QQ空间内定期更新美女生活照片等方式将自己虚构成年轻单身美女和被害人进行日常聊天,通过日常聊天增加感情和信任,借机虚构自己通过第三方公司开设了微信公众号商城(以下简称:微商城),并通过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订单图、销量图等方式,虚构自己开设的微商城每天都能赚钱,待时机成熟时,推荐被害人开微商城,谎称会带被害人一起做,并以诱导、垫付等方式让被害人联系*博公司客服购买套餐。在被害人购买套餐后,通过虚构升级可以共享粉丝增加订单等理由让被害人加钱升级套餐。

主管除使用三方QQ号聊天外,同时负责使用客服QQ以*博公司客服身份向被害人介绍套餐情况,对新进业务员开展诈骗模式和聊天话术培训。

左某甲负责对各队业绩进行监督、考核,并以被害人实际交费数额作为业绩进行提成。其中,业务员按照业绩3万以下30%、3万以上40%进行提成;主管除个人业绩提成外,另按照团队业绩10万以上10%进行提成;左某甲按照全部团队业绩10%进行提成,扣除上述等业绩提成、运营费用后,其余获利归被告人刘某甲。

*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前身为*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2016年10月左右至案发,由金某某任经理,管理公司技术部、发货部等部门工作。金某某等人在明知被告人刘某甲和左某甲等人诈骗的情况下,负责搭建微商城,并在被害人投诉微商城无生意的情况下,指使徐某某、张某乙等工作人员在被害人的微商城中以“拍假单”等方式安抚被害人。

截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甲等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朋(位于嘉兴市秀洲区)等被害人财物共计300万元以上。

2017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路**区**号院**层郑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抓获左某甲等人,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路**路**国贸**楼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抓获金某某等人,当场扣押电脑、银行卡、手机、合同、营业执照、公章等物及现金合计42万元。

2017年8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因本案被列为公安部在逃人员;2019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在河南省郑州市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协议、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QQ聊天记录、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徐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同案人员左某甲、左某乙、金某某等人供述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0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悦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卷宗三十二册(附硬盘、光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