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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原盘县,住盘州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能帮助被害人谢某某提高信用卡额度,谢某某将自己持有的贵阳银行信用卡(卡号:622****5714)及密码交给刘某某。2019年7月31日15时23分,刘某某刷卡套现获取人民币9999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能帮助被害人蒋某某提高信用卡额度,蒋某某将自己持有的招商银行(卡号:622****8239)、工商银行(卡号:625****7286),交通银行(卡号是521****4415)、兴业银行(卡号是625****4109)共4张信用卡及密码交给刘某某。2019年7月31日17时37分,刘某某使用兴业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获取人民币13000元;当日17时39分,使用工商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获取人民币7000元;当日17时41分,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获取人民币17370元。2019年8月8日11时4分,刘某某用交通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获取人民币。蒋某某4张信用卡总计被套现人民币38770元,被刘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刘某某已全部退赔谢某某、蒋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谢某某、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信用卡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被害人提高信用额度,骗取他人财物,数额4876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有进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刘某某现住盘州市**龙翔华府**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谢某某提供的证据1册,散卷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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