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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了被害人田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因无固定工作,且老公肖某某负债累累,产生了骗取被害人田某某钱财的想法。遂通过虚构“徐某某”身份与被害人谈某某,在获得被害人田某某的信任后,以爷爷去世、父亲做康复治疗、自己生病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以上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49920元,诈骗所得用于偿还肖某某的赌债。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株洲荷塘区416队附近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转账截图、银行流水、搜查证、谅解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抗亢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3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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