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栋**室。2013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12月27日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自2017年底至2019年7月间,先后多次谎称能为他人办理相关事项,需支出费用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9万元,具体如下:
2017年底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许某某办理户口迁移,以需要收取相关费用的名义,在其居住的武汉市江汉区**室签订代办协议,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3.2万元。
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韩某某涉嫌犯罪的侄女汪某某办理缓刑、取保候审,以需向经办人员支付费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2.5万元,后被害人韩某某得知无法办理后要求退款,被告人刘某某退还人民币1 万元。
2019年5月底,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陈某某办理“**中学”入学名额事宜,以需向经办人员支付费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7万元。
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王某某办理**小学和**高中部入学名额事宜,以需向经办人员支付费用的名义,在其居住的武汉市江汉区**栋**室签订代办协议,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5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代办协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民事调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韩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0.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尹国传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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