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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4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33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湖州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王欢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在相关货源QQ群、微信群内发布广告的方式,谎称自己有制作口罩的原料喷绒布的货源渠道,以货款、意向金等借口骗取被害人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5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群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喷绒布,与刘某某商定单价为每公斤3600元,并于4月6日被骗人民币119 800元。随后,被告人刘某某以缴纳意向金可以承包生产线为借口,继续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转账人民币100 000元。

2、2020年5月3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喷绒布厂家货源QQ群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喷绒布,与刘某某商定购买数量为100公斤,于当日被骗人民币41 4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作案两起,数额共计人民币261 2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QQ、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敏强

检察官助理:乐乐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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