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1559号
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曾因诈骗于2019年6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现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老家通过其手机微信发布虚假招工信息,虚构可以介绍他人去杭州下沙**公司做保安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押金、制作保安证等名义累计骗取多名被害人人民币3 26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全部款项退赔。
同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余杭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具结签字,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超群
检 察 官 助 理:江 朋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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