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市**县**街道**街**幢**室(户籍地:贵州省**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0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刘某某与汤阴县某某镇某某村王某某结婚为由,骗取王某某彩礼钱42000元,后刘某某逃走。
2、2014年10月底,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以徐某某与汤阴县**镇**村胡某某结婚为由,骗取胡某某钱财42000元,后徐某某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蒙某某、韦某某供述;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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