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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大街****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侦查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被害人张某甲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人刘某某,后张某甲与刘某某聊天得知刘某某大舅哥卞某某在中国**公司沧州分公司工作,张某甲找到刘某某让其为自己哥哥张某乙办理到沧州市**集团工作,刘某某以能够办理此工作为由分四次诈骗张某甲55000元用于自己消费投资。现刘某某已对张某甲进行赔偿并得到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截图,纪委移交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大街**区**家属楼**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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