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18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能够帮助赵某甲的女儿赵某乙找教师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赔偿谅解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李某某、王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通话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给他人找工作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贺斌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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