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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胡同**号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打工人员。因涉嫌诈骗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与徐某某均在平安保险公司做保险业务员并相互认识。徐某某在工作期间与被害人黄某某相结识并成为朋友。后刘某某通过徐某某与黄某某结识。

2018年12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做古玩玉器生意骗取了徐某某信任并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徐某某借款15万元,徐某某因资金紧张未出借该笔款项。因被害人黄某某也明确拒绝借钱给刘某某,故刘某某唆使徐某某,让徐某某出面以自己需要给保险客户垫付保险费为由向黄某某借款。后刘某某再找到黄某某并继续编造徐某某需要钱款垫付保费进而骗取黄某某的信任。2018年12月28日、29日,黄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明珠花苑的家中,通过手机银行给刘某某转账共计15万元。刘某某将其所骗款项均用于偿还给个人债务。2019年1月6日,徐某某代刘某某偿还5万元。2019年6月24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28日徐某某再代刘某某偿还5万元。同年8月5日,刘某某家属赔付黄某某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可

2020年7月14日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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