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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公诉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住址河北省无极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8年6月26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自己母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的事实,骗取董某某人民币26000元。

2、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个人经历及家庭背景和白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并虚构到广州卖房、父亲生病、帮白某某妹妹找工作等事实,骗取白某某人民币60845元。

3、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个人经历及家庭背景和杜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并虚构到广州办理房屋过户、结婚见父母等事实,骗取杜某某人民币7505元。

4、2017年夏天,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其父亲生病住院的事实,骗取雷某某人民币8000元。

5、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个人经历及家庭背景和武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并虚构去北京看自己母亲、为武某某买房等事实,骗取武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玲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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