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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8〕5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同捕前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单元**2018年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抓获,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胡同**号平房**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8年8月2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退查重报期间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8日、5月8日、2017年3月20日、6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签署借款借据,向被害人郭某某借款人民币180万元。2017年11月初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的造假证件的人员为其伪造了保定市钻石小区6-602房本,并由被告人张某某将房本交给被害人郭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50元。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签订补充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合同以钻石小区6-602房产抵押借款人民币18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12月9日,同时被害人郭某某写下收到房本的收到条,上标明“用于办理借款人民币180万元房产抵押一事,被告人刘某某保证于2017年12月1日前配合债权人办清房产抵押手续”,并由被害人郭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签字。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人刘某某未偿还上述款项也未配合郭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被害人郭某某经过查询发现该房本所涉房屋并非被告人刘某某所有,其提供的房本系伪造。

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与河北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宅华园8-1-1102商品房预定协议,2015年2月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与孙某某夫妇签订关于该套房产的买卖协议,4月20日孙某某夫妇付人民币200万,5月10日、7月10日付人民币180万,2017年7月11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入住。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郭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告人刘某某将国宅华园8-1-1102房产以人民币150万元价格卖给被害人郭某某,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将商品房预定协议交予被害人郭某某。2017年3月5日、4月13日、5月10日、7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签署共计人民币175万元的借款借据。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离婚,2017年10月31日郭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签订《民间抵押借贷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以国宅华园8-1-1102房产作抵押,贷款259.3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1月9日,该人民币259.3万除上述人民币175万元外,含《补充协议》中“2017年10月31日签订的人民币84.3万元借款协议”中的人民币84.3万元,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人刘某某未偿还上述款项,被害人郭某某到国宅华园8-1-1102找被告人刘某某,发现上述房产已被被告人刘某某卖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制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丽芹

2018年9月25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保定市莲池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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