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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村**坂**号,暂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黄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登记结婚,之后一直处于婚姻存续状态。2020年1月16日,刘某某在搭乘出租车的过程中认识了被害人胡某甲,交谈期间,刘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并使用虚假的姓名,与离婚不久的胡某甲交往并相亲。2020年1月20日,刘某某在其姑姑吴某某的陪同下,到胡某甲家与其家人商量结婚彩礼一事,经协商,双方约定胡某甲家一共需支付给刘某某8.8万元彩礼,当天先支付6万元,剩下2.8万元待办理结婚证后付清。刘某某从胡某甲处得到6万元彩礼后,将该钱款全部用于归还个人赌债、欠款及个人消费。2020年2月13日,刘某某在银行已无存款的情况下,向胡某甲家人提出要离开家外出取钱,胡某甲父母发现异常后报警,公安机关民警到场核查身份信息时,刘某某仍谎称自己名叫“吴慧”,后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结婚证复印件、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黄某某、胡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身份信息、隐瞒婚姻状况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卫华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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