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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县人,无业家住安徽省******村310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网络上看到诈骗案例,即利用他人同情心,以遇到困难借钱加油为由,可以轻易骗取他人现金,其便决定效仿该作案方法骗钱,于是其在网络上购买了一部假冒纬图手机、香港移动电话卡以及戒指等首饰,租赁一辆高档轿车准备实施诈骗犯罪活动。

1、2019年12月2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凯迪拉克小车来到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中海国际社区路段,假装问路上前搭讪受害人宋某某,冒充香港商人,谎称自己钱包、手机被盗,遇到了困难,需要借钱加油,事后会安排秘书还钱,以此取得被害人宋某某的信任,向其诈骗现金1800元,随后驾车离开。

2、2019年12月2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凯迪拉克小车来到于都县贡江镇楂林工业园中国好声音KTV附近路段,搭讪受害人赖某某,谎称自己是香港商人,车上的物品全部被盗,身上没钱了,赶着去贵阳见客户,需要借钱加油,承诺第二天会还钱,以此取得被害人赖某某的信任,向其诈骗现金1300元,随后驾车离开。

3、2019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凯迪拉克小车来到于都县贡江镇楂林工业园第八中学路段,搭讪受害人吴某,介绍自己是香港商人,姓“仲”,谎称手机、钱包在高速服务区被盗,自己准备去贵州见客户,需要借钱加油,事后会安排秘书还钱,以此取得被害人吴某的信任,向其诈骗现金1300元,随后驾车离开。

4、2019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凯迪拉克小车来到瑞金市象湖镇经开区金龙二路,搭讪受害人张某某,冒充香港商人,谎称自己钱包、手机被盗,自己要去很远的地方见客户,需要借钱加油和日常用钱,承诺见了客户买了新手机加微信还钱,以此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向其诈骗850元,随后驾车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马某的证人证言;4、宋某某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晓斌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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